洁净手术室净化及过滤要求
I、II级洁净手术室应每间采用独立净化空调系统,III、IV级洁净手术室可2-3间合用一个系统;新风可采用集中系统; 各手术室应设独立排风系统.
净化空调系统空气过滤的设置,应符合下列要求:至少设置三级空气过滤、**级应设置在新风口或紧靠新风口处、*二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正压段、*三级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或紧靠末端的静压箱附近,不得设在空调箱内。 注意:新风也应三级过滤。
国家标准《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》(GB 50333-2002)中的原文如下:
7.3.5 净化空调系统中的各级过滤器应采用一次抛弃型。
7.3.6 净化空调系统中使用的末级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不得用木框制品;
2 成品不应有刺激味;
3 使用风量不宜大于其额定风量的80%。
7.3.7 静电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净化空调系统的末级净化设施。
7.3.8 当送风口集中布置时,末级过滤器宜采用钠焰法效率不低于99.99%的B类高效空气过滤器;当风口按常规分散布置时,Ⅳ级洁净手术室和Ⅲ、Ⅳ级洁净辅助用房的末级过滤器可用对≥0.5μm 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95%的亚高效空气过滤器。
7.3.9 洁净手术室内的回风口必须设过滤层(器)。当系统压力允许时,应设对≥1μm 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50%的中效过滤层(器),回风口百叶片应选用竖向可调叶片。必要时回风口可设置碳纤维过滤器。
7.3.10 系统中**级的新风过滤,应采用对≥5μm 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50%的粗效过滤器、对≥1μm 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50%的中效过滤器和对≥0.5μm 大气尘计数效率不低于95%的亚高效过滤器的三级过滤器组合。必要时,可单独设置新风管道,并加设吸附有害气体的装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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